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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得淦服装有限公司、陈鸿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恢32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9)粤01执恢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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