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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9大罪状曝光!

日期:2020-05-05类型:会计服务

  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核实回款比例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的原因,导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未对不一致的审计证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你们从不同来源获得的审计证据存在矛盾,但你们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该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你们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部分询证函回函地址异常,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部分询证函回函金额不一致,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差异,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穿行测试结果显示部分业务流程的相关控制点存在控制缺失,你们却未识别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内部控制测试中,你们抽取的员工借款样本存在超过借款额度且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但你们未识别出该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该员工询证函回函时,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也未确定该内部控制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于部分符合你们确定标准的客户,你们未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部分项目以前年度审计时,你们已取得交易对方回函或者现场走访确认与永安林业财务处理一致。永安林业在2018年对上述事项进行前期差错更正,你们仅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就认可公司关于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