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春香)中超控股(002471)7月25日晚间公告,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属于可撤销的瑕疵决议,且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已被裁定禁止行使股东权利,其中亦应包括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深圳鑫腾华的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公告称,控股股东中超集团拟将所持公司29%股权转让给深圳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9.08亿元。深圳鑫腾华实控人黄锦光成为中超控股新的实控人,成为A股首例“对赌式卖壳”案例。
但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并未如期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的尾款,中超集团随即宣布合作终止,双方开始控股权争夺战。
2018年10月17日,在第二大股东中超集团的召集下,中超控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宣布罢免黄锦光、黄润明董事职务,并改选了部分董事会成员、选举了新董事长。
2018年底,深圳鑫腾华方面启动诉讼,诉求判决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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