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组织专家小组对截至4月26日披露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了分析汇总,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4月26日,196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中沪市主板、沪市科创板、深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和深市创业板分别有796家、37家、246家、437家和451家。
在1967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5家披露存在重大缺陷(其中,X 公司披露了缺陷内容但未明确缺陷等级,但根据该公司披露的缺陷认定标准,相关缺陷为重大缺陷),11家存在重要缺陷,590家存在一般缺陷。其中,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主要集中在虚增收入及利润、对外违规担保、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和员工侵占、采购与付款环节管理不善导致超额付款、重大管控不力、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更正会计差错、减值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披露的年度报告与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筹资业务审批环节不完善、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整治等方面。
1953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占比99.29%;14家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非整体有效(上述X 公司披露整改后运行有效),占比0.71%,其中9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2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3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无效。
截至2020年4月26日,159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深市主板、深市中小板和深市创业板分别有849家、241家、307家和193家。其中,1569家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98.68%;11家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占比0.69%;9家为否定意见,占比0.57%;1家为保留意见,占比0.06%。
其中,强调事项主要集中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持续经营能力有不确定性、对外连带担保未履行法定程序、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等方面。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完成整改、公司财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财务报告流程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未对以前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更正、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收入、募集资金管理未达到有效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对子公司管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等方面。
基于截至2020年4月26日披露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分析可以看出:
(一)因受到疫情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推迟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但仍有部分可以豁免披露的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从导致重大缺陷和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来看,上市公司需努力提升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包括:上市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侵占、虚增收入及利润、对外违规担保、未经授权的重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完成整改、未按行政处罚要求及时更正会计差错(重述报表)、缺乏有效资产管控等问题。
(三)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附内控评价报告内容不一致;有的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仅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附了内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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