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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企將減免部分中小企業房租

日期:2020-04-21类型:公司注册

  昨日,記者從市國資委獲悉,為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將減免部分中小企業房租。

  記者了解到,此次可享受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為承租主體自有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國有中小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范圍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對承租實施主體自有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從事生產、辦公、商業配套等經營活動的中小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視情況減免,其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省政府相關規定期限對承租其自有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市屬國有企業按我市相關規定期限對承租其國有企業經營性物業的非國有中小企業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減半。

  對減免房租后仍有較大困難的中小企業,實施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可進一步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實施主體前期已自行出台減免政策的,應做好政策銜接,與承租中小企業協商解決,但減免標准應不低於本通知要求。

  存在間接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原則上轉租人不應享受減免政策。轉租人在本文實施主體范圍內的,視同自有經營用房出租﹔轉租人在本文實施主體范圍之外的,實施主體應將減免租金按規定全部落實到實際經營承租人。

  記者了解到,符合條件的承租企業直接向出租方提交減免申請(疫情期間,應盡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過網絡、信函、電話通訊等多種方式申請)及相關証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實際經營承租人証明材料等)。實施主體根據內部決策程序,制定房租減免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主體、流程、時限並及時審批承租企業減免申請。審批通過后,實施主體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承租人,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減免后,實施主體應逐筆記錄,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