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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关于川煤集团公司、华荣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

日期:2020-07-06类型:公司注册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公司)、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股份公司)破产重整两案,本院已裁定受理。

  因川煤集团公司与华荣股份公司为关联企业,指定同一管理人有利于案件的整体推动。由于两公司资产总额大、分布广,负债结构复杂。为高效有序推进重整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现面向全国范围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川煤集团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为30亿元,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均为成都市青羊区金泽路1号。公司股东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00%。

  川煤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财务报告、财产清册、债务清册等材料,反映该公司截止2020年3月31目有关信息如下:

  账面资产总额约194.70亿元。流动资产约98.69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68亿元、应收票据0.08亿元、应收账款1.21亿元、其他应收款13.27亿元、存货49.89万元、其他流动资产82.45亿元。非流动资产约96.01亿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2亿元、长期股权投资86.04亿元、固定资产0.9亿元、无形资产6.65亿元、递延所得税0.22亿元。

  账面负债总额约162.87亿元。流动负债158.07亿元,其中短期借款41.72亿元、应付利息9.4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9亿元、应付账款2.69亿元、其他应付款10.81亿元、其他流动负债54.04亿元、应付职工薪酬0.32亿元。非流动负债4.8亿元。除账面负债外,公司因对下属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担保债务共计86.4亿元。以上负债中,金融负债到期138笔,金额186.9亿元,经营负债到期115笔,金额共计62.03亿元,对职工负有到期债务0.32亿元。

  华荣股份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在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8亿元,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均为攀枝花市西区徐家渡村。公司股东之一为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公司),该公司持股比例为48.42%。

  华荣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财务报告、财产清册、债务清册等材料,反映该公司截止2020年3月31日有关信息如下:

  账面价值总额合计65.71亿元。流动资产合计17.78亿元,其中货币资金0.46亿元、应收票据0.66亿元、应收账款4.12亿元、预付账款0.11亿元、其他应收款6.72亿元、存货3.39亿元、其他流动资产2.32亿元。非流动资产47.93亿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0.12亿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为17.48亿元、固定资产27.29亿元、在建工程2.66亿元、工程物资0.02亿元、无形资产0.34亿元、长期待摊费用0.02亿元。

  账面负债总额约55.79亿元。流动负债52.86亿元,其中短期借款20.20亿元、应付利息0.19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0.44亿元、应付票据1.58亿元、应付账款1.75亿元、其他应付款15.55亿元、其他流动负债6.35亿元、应付职工薪酬6.57亿元、应交税费0.23亿元。非流动负债2.93亿元,其中长期借款0.52亿元、长期应付款0.8亿元、递延收益1.61亿元。此外公司因对外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为0.96亿元。以上负债,金融负债到期13笔,金额为23.58亿元,经营负债到期404笔,金额为23.32亿元,职工债务(包括工资、社保等)欠付9.62亿元。

  参与竞争管理人的中介机构,除破产清算事务所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以联合模式申报,联合机构数量不作限制。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四川省以外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1.自2015年以来担任过不少于2件较大规模制造、生产型、能源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和解案件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已表决通过;

  2.拟委派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的执业律师,需具备10年以上与破产实务有关的工作经历;

  3.机构有能力同时派出不少于10名专门从事破产业务的执业律师参与案件审理。

  四川省以外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保证派驻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40名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计工作。

  (三)申报机构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参加本案申报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协商一家机构申报。

  (四)申报机构及其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填写好《竞争管理人申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提交至指定联系人处(电子邮箱详见“联系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八份)并在评审会现场提交。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推荐参与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拟委派作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人员单独列明其执业经历和业绩;

  2.申报机构或者其人员曾担任符合本公告第二点确定的企业类型的管理人或参与该企业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参与此次破产管理人竞争的优势,提交初步拟定的本项目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内容;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声明或承诺,以及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

  (一)现场评审会于2020年6月28日下午2:00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418会议室召开。

  (二)申报机构应于6月28日上午10:00派授权人员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现场提交申报资料(一式八份)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本;申报机构应予当日下午1:30-1:45到场签到,现场汇报人员不超过三人,主汇报人员为申报机构拟委派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的执业人员。

  本院将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评议后确定一家管理人、二家备选管理人。

  联系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附20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破产庭)

  (拟推荐参与本案审理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另行以表格方式制作提交,拟委派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的执业人员执业经历和业绩单独列明。)

  原标题:《成都中院关于川煤集团公司、华荣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