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根据《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8〕2号)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鄂科技通〔2019〕16号)要求,现将东湖高新区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四)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 ,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提交省科技厅审核激活。账户激活后,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4)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同时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下午17:30前,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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