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2民终5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董事长。委托诉讼署理人:李智明,山东中苑状师事件所状师。委托诉讼署理人:温苗,山东中苑状师事件所状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东200米。法定代表人:何德政,董事长。委托诉讼署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状师事件所状师。委托诉讼署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状师事件所状师。上诉人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3002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国泰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讯决第一项:国泰隆公司不付出德良公司工程款违约金;2、改判一审讯决第二项:国泰隆公司不付出德良公司索赔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德良公司负担。事实和来由:一审讯决国泰隆公司付出工程款、索赔款,又同时要求国泰隆公司根据工程款、索赔款的金额按年付出23%的违约金,显失公平,该当改判。1、2017年1月13日《工程索赔》十一条确认:“停工三年决算至今未确认,决算450万元×23%(利钱)×3年(从14年起到16年)=1035000×3=310.5万元。德良劳务公司朱家洼项目部于2016年十二月”。同时标注如下笔墨:“关于北海分局C楼项目索赔金额经两边友好协商定为贰佰万元整,以后不再计取其它补偿事项,即不再发生其它用度,此用度两边商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据此足以证实该工程已停工三年,德良公司早已撤出施工现场,不存在分外的丧失。2、2017年12月31日签定的《工程款付出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计,违约金每年根据23%付出,108.765万元×23%×2.5年=62.5399万元。”2017年12月31日签定的《协议》中约定:“按照2017年1月13日两边签署的《工程索赔》的付款前提国泰隆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前付出部门索赔款30万元。同时乐意负担本次未付剩余索赔款延期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1月14日起计,违约金按每年23%付出,即:剩余索赔款170万元×23%=39.1万元。截止到2018年1月13日国泰隆公司还需付出乙方违约金及剩余索赔款合计209.1万元”。国泰隆公司现实只有1087650元工程款未付,索赔款和违约金反复计较,而索赔款已经包罗了所有丧失,该约定计较方式显著过高。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令问题的诠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題的诠释(二)》的划定,两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审讯决国泰隆公司在付出工程款、索赔款的同时再按年23%付出违约金,不切合最高法院司法诠释的划定,也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未凌驾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于法无据,依法不该予以支撑。德良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泰隆公司付出德良公司工程款1087650元,及违约金625399元(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详细时间以现实执行之日为准);2、国泰隆公司付出德良公司工程索赔款170万元及工程索赔款违约金391000元(暂计至2018年1月13日,详细时间以现实执行之日为准);3、德良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用度由国泰隆公司负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6月6日,德良公司与国泰隆公司就北海分局科研楼C楼地下部门剩余部门继续施工问题签署协议,就工程结算依据、付款方式等问题举行约定。2017年1月13日,两边在工程索赔(2014年-2016年12月31日止)上具名,国泰隆公司加盖公章,个中前十项列明晰各项丧失用度,工程索赔总计2840739.91元,文后空缺处手写标注笔墨“关于北海分局C楼项目索赔金额经两边友好协商定为贰佰万元整,以后不再计取其他补偿事项,即不再发生其他用度,此用度两边商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2017年12月31日,两边签署工程款付出协议,约定德良公司承建的北海分局C楼地下室部门工程,两边于2017年完成工程结算值确认,结算值为3924388.85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国泰隆公司已付出德良公司2836738元,还应付出工程款1087650.85元。两边经协商,国泰隆公司乐意负担未付出工程款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延期付出违约金,按每年23%计较,共计62.5399万元;未能付出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国泰隆公司赞成继续负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现实产生时段和金额按实结算,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同日,两边又签署协议一份,约定按照2017年1月13日两边签署的工程索赔的付款前提条款(2017年12月31日付出),因国泰隆公司资金坚苦,无法全额付出,现经两边协商,国泰隆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前先付出部门索赔款30万元,同时负担剩余索赔款从2017年1月14日起每年23%的违约金,至2018年1月13日违约金数额为39.1万元;截止到2018年1月13日,国泰隆公司还需付出德良公司违约金及剩余索赔款共计209.1万元;未能付出的索赔款及违约金,国泰隆公司将继续负担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德良公司提交的协议(2013年6月6日)、工程索赔、工程款付出协议、协议(2017年12月31日)四份协议,国泰隆公司对该四份协议的真实性均承认,其内容不违背法令法例的强制性划定,系两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暗示,正当有用,两边均应严酷履行。按照2017年1月13日两边具名的工程索赔(2014年-2016年12月31日止),两边一致确认索赔金额为200万元,国泰隆公司已付出德良公司30万元,还应付出德良公司170万元。按照两边于2017年12月31日签署的协议,国泰隆公司还应付出索赔款违约金,按每年23%付出,该约定系两边志愿告竣,违约金比例未凌驾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一审法院予以支撑,国泰隆公司应付出违约金,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较至本讯断生效之日止。按照两边于2017年12月31日签署的工程款付出协议,德良公司承建的北海分局C楼地下室部门工程结算值为3924388.85元,截至2017年12月29日国泰隆公司已付出德良公司2836738元,还应付出工程款1087650.85元,并负担未付出工程款从2015年代1日起至本讯断生效之日止的延期付出违约金,按每年23%计较。上述义务,国泰隆公司均应于讯断生效后10日内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令问题的诠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德良公司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切合法令划定,不予支撑。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令问题的诠释(二)》第十七条之划定,讯断:一、国泰隆公司于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出德良公司工程款1087650元,并付出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23%计较,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较至讯断生效之日止;二、国泰隆公司于讯断生效后10日内付出德良公司工程索赔款170万元,并付出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23%计较,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较至讯断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德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假如未按讯断指定的时代履行给付款项义务,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时代的债务利钱。案件受理费372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232元,均由国泰隆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在涉案工程结算历程中,国泰隆公司与德良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签署了《工程款付出协议》和《协议》,个中《工程款付出协议》对工程款的付出和违约金的负担方式举行了明确,《协议》对两边之前确定的工程索赔款的付出和违约金的负担方式举行了明确。两边对工程款和工程索赔款约定的付出方式以及违约金的负担,是两边配合协商确认一致的成果,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例的强制性划定,正当有用,两边均应严酷履行。国泰隆公司未根据两边约定定时履行付款义务,一审讯决讯断其根据两边约定付出响应金钱以及响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两边于2017年1月13日确定的工程索赔款是对停工丧失做出简直认,并非是过期付出工程款的违约金,且之后两边又于2017年12月31日对过期付出工程款和过期付出工程索赔款的违约金别离做出了约定,国泰隆公司主张工程索赔款包罗了所有丧失、工程索赔款和违约金系反复计较,与两边协议确认的事实和两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两边约定的按每年23%计较违约金,约定的比例未凌驾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一审据此确认国泰隆公司答允担的违约金,切合法令划定和两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国泰隆公司提出其系受德良公司胁迫签署协议,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国泰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建立,本院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讯断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上诉人青岛国泰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讯长徐明审讯员王化宿审讯员齐新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繁书记员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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