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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

日期:2020-06-04类型:公司注册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

  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万润科技”)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理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

  以2018年3月5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调整后的符合条件的135

  2018年5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2018

  股票,根据实际认缴情况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10

  万股变更为2,52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5名变更为124名,首次授

  2019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就

  17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项下的112万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合计929.6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019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

  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有权对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

  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条件,董事会同

  意就前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32.8万股予以

  回购注销;(2)鉴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董事会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4元/股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根据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

  年至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518Z0339

  6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11名离职人员应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32.8万股;其余84名在职激励对象因公司

  21,675,884.94元(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司股东大会审议外,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