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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
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万润科技”)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理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
以2018年3月5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调整后的符合条件的135
2018年5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2018
股票,根据实际认缴情况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310
万股变更为2,52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5名变更为124名,首次授
2019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就
17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项下的112万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合计929.6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019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
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有权对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
有限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条件,董事会同
意就前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32.8万股予以
回购注销;(2)鉴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董事会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4元/股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根据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
年至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518Z0339
6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11名离职人员应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32.8万股;其余84名在职激励对象因公司
21,675,884.94元(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司股东大会审议外,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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